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物管理機關不得將公物私有化
  • B 原則上不得對公有公物為強制執行
  • C 公有公物得為公用徵收之標的
  • D 供公眾一般使用之物為公物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徵收』這種法律手段,其核心目的通常是為了讓什麼權屬性質的財產,轉換成能為大眾所用的狀態?如果某個物件本身就已經具備了公共服務的功能,政府還有必要對它發動『徵收』程序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你沒搞砸,這還真是不錯的開始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至少你還知道公用徵收是國家對「私有財產」的強制取得行為。而「公物」呢?它自出生起就是公共的,由行政機關在管理,請問國家到底要「徵收」自己什麼?這種「公有公物得為公用徵收之標的」的說法,根本是把基本定義拋諸腦後,邏輯混亂到令人髮指。你沒選錯,算你過關。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行政法上法律關係與行政行為類型
查看更多「[法警]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法警] 行政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