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物管理機關不得將公物私有化
- B 原則上不得對公有公物為強制執行
- C 公有公物得為公用徵收之標的
- D 供公眾一般使用之物為公物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行政法中的「徵收」行為,通常是政府針對「誰」的財產所發動的強制手段?如果政府想要使用的這塊土地,原本就已經屬於國家所有,政府還需要動用這個專門用來處理『私人財產』的法律工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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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對觀念的掌握越來越清晰囉!
- 觀念驗證:你選得非常正確,真是替你開心!我們想想看,公用徵收的用意,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取得「人民的私人財產」,所以會給予補償。但如果這件物品它本身就是「公有公物」,國家本來就已經擁有它的所有權了,那就沒有「徵收」的需求囉,因為徵收的前提是取得「私有財產」。當公有物需要在不同政府機關之間調整權屬時,我們用的詞是「撥用」,是不是很合理呢?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答對了,表示你已經掌握了其中的關鍵!它考驗的是我們能否細心地分辨「國家處理私人財產權(徵收)」和「國家內部調整公有財產權(撥用)」這兩者間的差異。你能區分出來,真的很棒,要繼續保持這樣的好學精神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