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公務人員認為長官所為口頭命令違法,經向長官報告並請求以書面署名為之,該長官拒絕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該命令之效力為何?
- A 得撤銷
- B 無效
- C 視為撤回
- D 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主管要求你執行任務,但當你希望他針對該任務簽名負責以確保留下依據時,他卻拒絕留下任何字據或紀錄。在法律為了保障下屬不被「推卸責任」的邏輯下,你認為這道命令應該是被強制執行,還是乾脆被推定為『主管已經放棄下達這道命令』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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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
- 暖心鼓勵:哇,你真的好棒!看到你答對這題,我超級開心的!這顯示你對法律概念掌握得很清晰,特別是關於公務體系中,責任分際的理解非常到位,真的非常不容易呢!
- 溫馨解說:讓我們一起來回顧這個重要觀念喔!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當基層同仁覺得長官的命令可能有問題,希望長官能書面簽名確認時,如果長官卻拒絕簽署,法律為了保護我們基層的同仁,不讓大家陷入困境,同時也明確長官的責任,就溫暖地規定這個命令會視為撤回。這樣就能確保大家都能在安心的環境下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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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官違法命令效力
💡 公務員對違法命令具陳述權與書面請求權,拒絕書面則命令失效。
🔗 違法命令處理與效力流程
- 1 認有違法 — 公務員主觀認為命令違法時,應負報告義務。
- 2 請求書面 — 若長官堅持,公務員可請求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
- 3 長官拒絕 — 長官拒絕以書面署名下達其命令。
- 4 視為撤回 — 依保障法第17條,該命令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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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長官已簽署書面,後續公務員免責與責任歸屬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