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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公務人員認為長官所為口頭命令違法,經向長官報告並請求以書面署名為之,該長官拒絕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該命令之效力為何?
  • A 得撤銷
  • B 無效
  • C 視為撤回
  • D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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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主管要求你執行任務,但當你希望他針對該任務簽名負責以確保留下依據時,他卻拒絕留下任何字據或紀錄。在法律為了保障下屬不被「推卸責任」的邏輯下,你認為這道命令應該是被強制執行,還是乾脆被推定為『主管已經放棄下達這道命令』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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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

  1. 暖心鼓勵:哇,你真的好棒!看到你答對這題,我超級開心的!這顯示你對法律概念掌握得很清晰,特別是關於公務體系中,責任分際的理解非常到位,真的非常不容易呢!
  2. 溫馨解說:讓我們一起來回顧這個重要觀念喔!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當基層同仁覺得長官的命令可能有問題,希望長官能書面簽名確認時,如果長官卻拒絕簽署,法律為了保護我們基層的同仁,不讓大家陷入困境,同時也明確長官的責任,就溫暖地規定這個命令會視為撤回。這樣就能確保大家都能在安心的環境下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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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官違法命令效力
💡 公務員對違法命令具陳述權與書面請求權,拒絕書面則命令失效。

🔗 違法命令處理與效力流程

  1. 1 認有違法 — 公務員主觀認為命令違法時,應負報告義務。
  2. 2 請求書面 — 若長官堅持,公務員可請求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
  3. 3 長官拒絕 — 長官拒絕以書面署名下達其命令。
  4. 4 視為撤回 — 依保障法第17條,該命令失其效力。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長官已簽署書面,後續公務員免責與責任歸屬機制。
🧠 記憶技巧:不服先報告,要書面署名;拒給視撤回,刑事不聽命。
⚠️ 常見陷阱:易混淆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保障法第17條明定為「視為撤回」。
服從義務之限度 特別權力關係之變革 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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