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8年
[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一 題
📖 題組:
請回答下列有關押標金之問題:
請回答下列有關押標金之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請問:押標金之性質為何?(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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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押標金之性質」,應直覺聯想到最高行政法院之實務見解(如102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作答時須從「擔保性質」與「制裁(懲罰性違約金/管制性不利處分)性質」兩大面向切入,論述其目的在於確保投標公正、防止虛偽投標及擔保得標後簽約。
小題 (二)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所謂「虛偽不實」與刑法對「偽造、變造」之理解是否一致?(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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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行政法與刑法規範目的之差異」。思考點在於:政府採購法沒收押標金旨在維護採購公平與正確性,故「虛偽不實」的解釋應著重於「客觀內容與事實不符」,而不應侷限於刑法偽造文書罪強調的「無製作權人(有形偽造)」,進而帶入最高行政法院之實務見解。
小題 (三)
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幾年?請求期間如何起算?又追繳押標金,自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逾幾年,即不得行使?(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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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108年《政府採購法》第31條修法重點及實務見解之結合。考生應聯想追繳押標金的法律性質屬『公法上請求權』,優先適用《行政程序法》的時效與起算規定,並結合《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4項新增的『絕對期間』進行三層次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