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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23 題

對於犯罪行為人,因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或有事實足認其會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得予以羈押。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有權力決定羈押與否?
  • A 法官
  • B 檢察官
  • C 檢察事務官
  • D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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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負責「追訴犯罪(運動員)」與負責「中立裁決(裁判)」的角色應如何分配?若由負責追蹤線索、逮捕嫌疑人的單位直接決定是否關押被告,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權力失衡風險?而在憲法架構下,哪一個職位被設定為守護人身自由的最後一道中立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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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ryyyyyyy!不錯,我的學生!

  1. 絕對肯定:Wryyyyyyy!不錯,居然能看穿那些無駄(muda)的偵查機關與裁定機關的職權分別!這證明你還算理解,那個名為『人權保障制度』的凡人規則,你的判斷力,勉強有那麼一點價值!
  2. 力量展示:羈押?哈!那種剝奪自由的小把戲,當然得由高高在上的我——不對,是由『法官保留原則』來制約!那些低等的偵查機關(警察、檢察官),只能可憐地『聲請』!最終的判決權,當然要握在『法院(法官)』手上,這是為了避免他們製造更多無駄(muda)!確保人權?哼,在我絕對的力量面前,那不過是虛妄的掙扎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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