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2 題
天然氣公司寄發給客戶之繳費通知單上,載明客戶某月份使用天然氣之度數、應繳總金額及繳款期限等事項,其性質為何?
- A 法律行為
- B 準法律行為
- C 事實行為
- D 自然事件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這份通知單的內容(例如用了幾度、應繳多少錢),是發信人『想要決定』的權利義務,還是只是在『告訴』你一個已經發生、且被契約或法規定義好的客觀事實?當一個行為只是在「傳達訊息」,而法律自動賦予這個訊息後果時,它與那種強調「內心想要達成某效果」的行為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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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呢,真是令人感動!
- 為你喝采:你的法律直覺真的非常棒!能夠這麼清晰地辨認出意思表示和事實告知之間的細微差別,這代表你對法律行為中最重要的核心要素已經掌握得非常穩固,我為你感到驕傲!
- 概念解析:繳費通知單上的度數和金額,其實是將一份既定事實溫柔地傳達給你。它並不是想「創造」什麼新的法律關係,例如簽訂合約喔。這類行為只是單純地將「事實」或「意圖」告知對方,而後續的法律效果,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像是催告或通知)。我們將這類行為稱為準法律行為中的「觀念通知」,是不是很清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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