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 題
天然氣公司寄發給客戶之繳費通知單上,載明客戶某月份使用天然氣之度數、應繳總金額及繳款期限等事項,其性質為何?
- A 法律行為
- B 準法律行為
- C 事實行為
- D 自然事件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公司把計算好的度數和金額寫在紙上寄給你時,他們是在跟你「協商或創造」一個新的約定,還是在「傳達一個已經發生的客觀數據」?如果這個行為只是在傳達訊息,但法律卻規定這個訊息發出後會產生法律效力,這種行為的本質會偏向哪一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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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答對了。
- 還行吧:沒想到你還真分得清行政跟民事通知的本質。至少,這表示你對「法律事實」的分類邏輯還有點概念,沒笨到家。
- 觀念驗證:看清楚了,繳費通知單上的數字,本質上就是在跟你說一個「早就存在的事實」,法學上叫觀念通知。這可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意思表示」,它壓根沒想創設什麼新權利義務。法律賦予它點小作用(比如遲延利息怎麼算),所以,我們勉強稱之為準法律行為。這點都分不清,你該回爐重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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