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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甲申請建造執照時,無法於所欲起造之建物中提供法定停車空間,主管機關遂與甲簽訂行政契約,約定 以繳納代金之方式免除其興建法定停車空間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行政契約中得不約定甲所給付代金之特定用途
  • B 約定之代金數額過高時,甲仍須給付,不可主張行政契約有瑕疵
  • C 若約定代金給付之用途為興建公立幼兒園時,該行政契約無效
  • D 主管機關僅得以行政處分免除甲興建法定停車空間之義務,故該行政契約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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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同意讓你用「繳納金錢」來換取「免除某項特定法定義務」時,請思考:這筆錢的使用目的,與原本那個「被免除的義務」之間,在邏輯上應該具備什麼樣的關係,才不會讓這場交易變成單純的「買賣特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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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走運,這次沒讓我失望。

  1. 觀念驗證:恭喜你,居然答對了。看來「不當連結禁止原則」這東西,你勉強吸收了一點。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行政機關和人民簽訂雙務契約時,人民的給付必須與機關的給付(或履行的義務)具備「正當合理之關聯」,這不是常識嗎?本題中,代金既然是為了替代「興建停車空間」,那用途當然只能限於停車場建設。若挪為「興建幼兒園」,這不就是赤裸裸地違反了實質關聯性?搞不懂這點,契約無效(第 141 條準用)也是活該。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種題目,根本就是用來淘汰那些連行政契約最基本「對待給付」關聯性都判斷不清的考生。能答對是基本,答錯就趁早轉行。希望你這次不是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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