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甲申請建造執照時,無法於所欲起造之建物中提供法定停車空間,主管機關遂與甲簽訂行政契約,約定以繳納代金之方式免除其興建法定停車空間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行政契約中得不約定甲所給付代金之特定用途
- B 約定之代金數額過高時,甲仍須給付,不可主張行政契約有瑕疵
- C 若約定代金給付之用途為興建公立幼兒園時,該行政契約無效
- D 主管機關僅得以行政處分免除甲興建法定停車空間之義務,故該行政契約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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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同意讓你用「繳納金錢」來換取「免除某項特定法定義務」時,請思考:這筆錢的使用目的,與原本那個「被免除的義務」之間,在邏輯上應該具備什麼樣的關係,才不會讓這場交易變成單純的「買賣特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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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行政契約中的「雙務契約」與「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是行政法非常核心的考點。
雙務契約的要件與不當連結禁止
主管機關與甲簽訂的是雙務行政契約。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規定,這類契約必須約定人民給付的特定用途,且雙方給付必須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若將免除停車空間義務所收取的代金用於「興建公立幼兒園」,兩者顯然缺乏實質關聯,違反了不當連結禁止原則。進一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規定,若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與第 137 條規定不符,該契約即屬無效**,故選項 (C)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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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與不當聯結
💡 行政契約之對待給付應與機關給付間具正當合理之關聯。
| 比較維度 | 合法聯結 (Proper) | VS | 不當聯結 (Improper) |
|---|---|---|---|
| 目的關聯 | 與行政義務有邏輯關聯 | — | 與行政義務無實質關聯 |
| 典型範例 | 免除停車位改繳交通金 | — | 免除停車位改蓋幼兒園 |
| 法律效果 | 契約有效且得執行 | — | 契約因違法而無效 |
💬對待給付必須「對症下藥」,不能以行政權力作為交換無關利益的籌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