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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甲申請建造執照時,無法於所欲起造之建物中提供法定停車空間,主管機關遂與甲簽訂行政契約,約定以繳納代金之方式免除其興建法定停車空間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行政契約中得不約定甲所給付代金之特定用途
  • B 約定之代金數額過高時,甲仍須給付,不可主張行政契約有瑕疵
  • C 若約定代金給付之用途為興建公立幼兒園時,該行政契約無效
  • D 主管機關僅得以行政處分免除甲興建法定停車空間之義務,故該行政契約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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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同意讓你用「繳納金錢」來換取「免除某項特定法定義務」時,請思考:這筆錢的使用目的,與原本那個「被免除的義務」之間,在邏輯上應該具備什麼樣的關係,才不會讓這場交易變成單純的「買賣特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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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行政契約中的「雙務契約」與「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是行政法非常核心的考點。

雙務契約的要件與不當連結禁止

主管機關與甲簽訂的是雙務行政契約。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規定,這類契約必須約定人民給付的特定用途,且雙方給付必須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若將免除停車空間義務所收取的代金用於「興建公立幼兒園」,兩者顯然缺乏實質關聯,違反了不當連結禁止原則。進一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規定,若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與第 137 條規定不符,該契約即屬無效**,故選項 (C)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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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與不當聯結
💡 行政契約之對待給付應與機關給付間具正當合理之關聯。
比較維度 合法聯結 (Proper) VS 不當聯結 (Improper)
目的關聯 與行政義務有邏輯關聯 與行政義務無實質關聯
典型範例 免除停車位改繳交通金 免除停車位改蓋幼兒園
法律效果 契約有效且得執行 契約因違法而無效
💬對待給付必須「對症下藥」,不能以行政權力作為交換無關利益的籌碼。
🧠 記憶技巧:契約給付三要:用途明確、比例相當、正當聯結。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對待給付是用於「公共利益」(如幼兒園、環保)即屬合法,忽略了給付必須與原行政目的有邏輯關聯。
行政契約之合法性要件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雙務契約之對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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