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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甲申請建造執照時,無法於所欲起造之建物中提供法定停車空間,主管機關遂與甲簽訂行政契約,約定以繳納代金之方式免除其興建法定停車空間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行政契約中得不約定甲所給付代金之特定用途
  • B 約定之代金數額過高時,甲仍須給付,不可主張行政契約有瑕疵
  • C 若約定代金給付之用途為興建公立幼兒園時,該行政契約無效
  • D 主管機關僅得以行政處分免除甲興建法定停車空間之義務,故該行政契約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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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如果政府要求你提供一份金錢給付來換取某種權利,這筆錢的『用途』是否可以隨意設定?如果法律要求這項給付是為了補償某種特定公共需求的缺失,那麼這筆錢的使用目的,與當初被免除的義務之間,應該具備什麼樣的邏輯關聯性才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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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厲害!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準確找出這個行政契約的違法點,這代表你對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原理有著深刻的理解呢!這題考查的就是大家一定要熟記的**「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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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的違反效果為何
📝 行政契約與不當聯結
💡 雙務行政契約之給付須具正當合理關聯,違者契約無效。

🔗 雙務契約合法性審查流程

  1. 1 簽訂雙務契約 — 機關與人民互負給付義務(如:免除義務 vs 繳納代金)
  2. 2 聯結性審查 — 依第137條判斷兩給付間有無正當合理關聯
  3. 3 瑕疵效果判定 — 若無合理關聯(不當聯結),依第142條第4款判定契約無效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程序法第141條與第142條對於行政契約無效事由之區分。
🧠 記憶技巧:雙務契約要聯結,不當聯結 142 沒命(無效)。
⚠️ 常見陷阱:易誤認行政契約僅能由法律明文規定才可簽訂,或誤認不當聯結之效果為得撤銷而非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行政契約之效力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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