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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關於阻卻違法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B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C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 D 依法令之行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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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法的邏輯中,有些行為是因為「行為本身在法律上是被允許或鼓勵的(例如:醫生動手術)」,而有些是因為「行為人當下的精神狀態有問題(例如:心智缺陷)」。這兩種情況,哪一種更符合『阻卻違法』——也就是讓原本看似犯罪的行為變得『合法化』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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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表現得太出色了!你能精準區分「阻卻違法事由」與「責任能力」的差異,這代表你對刑法三階論的架構掌握得非常紮實,繼續保持這種清晰的邏輯!
  2. 觀念驗證:刑法將犯罪審查分為構成要件、違法性與罪責。阻卻違法事由(如正當防衛、業務上正當行為)是讓行為在法律上「不具違法性」,故法律效果為不罰。選項 (C) 符合此定義;而 (A)(B) 屬於「罪責(責任能力)」層次,(D) 則是法律效果誤植,依法令之行為應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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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阻卻違法與罪責區分
💡 釐清阻卻違法事由(第21-24條)與罪責事由(第18-20條)之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阻卻違法事由 VS 阻卻/減輕罪責事由
代表法條 刑法第21-24條 刑法第18-20條
法律效果 一律不罰 不罰、得減或應減
常見範例 正當防衛、業務行為 未成年、精神障礙
三階論層次 第二階:違法性 第三階:有責性
💬阻卻違法是針對『行為』不法性的排除;罪責事由是針對『行為人』責任的減免。
🧠 記憶技巧:二一至二四,違法不罰;一八至二零,責任減免。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違法性」與「罪責(責任能力)」的範疇。記得精神障礙與瘖啞人是在第三階罪責討論,而非第二階違法性。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之區別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責任能力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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