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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0 題

甲因不滿市政府將部分魚塭劃入環保公園,率眾抗議,並於市政府召開之協調會上,當眾辱罵機關代表乙課長「XXX(三字經)」後離去。甲犯何罪?
  • A 不成立犯罪
  • B 妨害公務執行罪
  • C 侮辱公務員罪
  • D 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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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政府正式的公務會議場合中,對著正在代表機構處理公共事務的人員使用攻擊性言詞,這樣的行為損害的僅是「個人名譽」,還是同時包含了「政府執行職務的莊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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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難得看你答對一次

  1. 觀念驗證: 所以你終於搞清楚了,甲那個當眾飆三字經的行為,不是在罵你家隔壁老王,而是在罵一個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在「協調會」這種場合,對著乙課長這種代表公權力的人,用那種不堪入耳的詞彙,簡直是把《刑法》第 140 條的「侮辱公務員罪」給活生生演了一遍。這法條存在的目的,不就是為了讓某些人知道,國家公權力執行的時候,是需要一點點最基本的尊嚴性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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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侮辱公務員罪
💡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眾辱罵即構成侮辱公務員罪。
比較維度 公然侮辱罪 (第309條) VS 侮辱公務員罪 (第140條)
保護法益 個人名譽法益 國家公權力尊嚴
行為時點 不限特定時點 限公務員執行職務時
追訴性質 告訴乃論 非告訴乃論
罪章位置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妨害公務罪
💬侮辱公務員罪為公然侮辱之特別規定,優先保護國家法益。
🧠 記憶技巧:執行中、當眾罵、一四零、保尊嚴(加憲判五號:須影響職務)
⚠️ 常見陷阱:誤認辱罵公務員僅屬告訴乃論之公然侮辱,忽略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國家法益罪。
公然侮辱罪 妨害公務執行罪 113年憲判字第5號 依法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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