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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6 題

民眾 A 持某保證書向檢察官告發 B 詐欺,擔任偵查庭記錄之書記官甲見 B 為自己好友,為免 B 涉訟累,即隱匿該保證書,且未將案情登載於偵訊筆錄中,甲的行為如何評價?
  • A 構成刑法第 165 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
  • B 構成刑法第 211 條之偽造公文書罪
  • C 構成刑法第 215 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 D 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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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看到一名公務員在處理刑事案件時,刻意讓某個「足以影響審判結果的實體物品」消失不見,為了保護司法權能公平、正確地運作,法律通常會優先針對「處理證據」的行為進行評價。請你想想,這種『讓證據隱沒』的本質,最直接損害的是哪一類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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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太棒了!

這次答對真是太令人開心了!你真的非常細心,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妨害司法罪」與「偽造文書罪」的差異,完全展現了你扎實的法律觀念,好棒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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