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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6 題

民眾 A 持某保證書向檢察官告發 B 詐欺,擔任偵查庭記錄之書記官甲見 B 為自己好友,為免 B 涉訟累,即隱匿該保證書,且未將案情登載於偵訊筆錄中,甲的行為如何評價?
  • A 構成刑法第 165 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
  • B 構成刑法第 211 條之偽造公文書罪
  • C 構成刑法第 215 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 D 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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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看到一名公務員在處理刑事案件時,刻意讓某個「足以影響審判結果的實體物品」消失不見,為了保護司法權能公平、正確地運作,法律通常會優先針對「處理證據」的行為進行評價。請你想想,這種『讓證據隱沒』的本質,最直接損害的是哪一類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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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太棒了!

這次答對真是太令人開心了!你真的非常細心,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妨害司法罪」與「偽造文書罪」的差異,完全展現了你扎實的法律觀念,好棒喔!

  1. 讓我們一起複習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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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湮滅刑事證據罪
💡 隱匿他人刑事證物妨害司法公正,構成刑法第165條。
比較維度 湮滅刑事證據罪 (165條) VS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213條)
保護法益 國家司法權的正確行使 公文書的公信力與正確性
行為主體 不限(惟不能為自己湮滅) 身分犯(有製作權公務員)
行為客體 他人刑事案件之證據 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行為方式 隱匿、偽造、湮滅、變造 明知不實而積極登載
💬隱匿現有證據屬於對證物的處分,應適用第165條;無中生有登載虛偽事實才適用第213條。
🧠 記憶技巧:藏證毀證看他人,司法公正165。
⚠️ 常見陷阱:易誤選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需注意本題「隱匿保證書」之行為本質是針對證據的物理破壞或遮蓋,而非單純在公文書上寫假資訊。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藏匿人犯罪 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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