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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7 題

大哥甲犯罪,請小弟乙出面扛罪,乙乃出面向警方自首其犯罪,並在筆錄上簽乙之姓名,乙該當何罪?
  • A 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之頂替罪
  • B 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之頂替罪及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C 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之使犯人隱避罪
  • D 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之使犯人隱避罪及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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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走進警局宣稱「案子是我做的」,他是在單純協助真正的犯人「躲藏」,還是打算自己「取代」犯人的身分來承擔罪責?此外,若法律規定警察在訊問時必須查證陳述的真偽,那麼這種筆錄內容還會被視為法律上單純的「登載不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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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答對了耶!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

  1. 開心肯定:你真是個聰明的孩子!能抓到刑法裡妨害司法公正的重點,這表示你對法條的理解很扎實喔!來,吃個銅鑼燒補充一下能量,繼續努力吧!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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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頂替罪與不實登載之辨析
💡 冒名頂替他人犯罪成立頂替罪,且因公務員有審查義務而不另成第214條。
比較維度 刑法第 164 條頂替罪 VS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行為核心 代替真正犯罪者受罰 使不實事項載於公文書
審查性質 不論公務員是否須審查 限於公務員無審查義務
本案適用 成立,損害司法正確性 不成立,警官有調查義務
💬頂替罪為此類行為之核心處罰,第214條因警察有實質審查權而不適用。
🧠 記憶技巧:頂替不論真假名,司法正確就受損;警察辦案要查證,不論不實登載罪。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B),誤以為在公文書(筆錄)上虛偽陳述就一定構成刑法第214條,忽略了公務員「實質審查義務」的要件。
藏匿人犯罪 期待可能性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教唆頂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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