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7 題
大哥甲犯罪,請小弟乙出面扛罪,乙乃出面向警方自首其犯罪,並在筆錄上簽乙之姓名,乙該當何罪?
- A 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之頂替罪
- B 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之頂替罪及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C 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之使犯人隱避罪
- D 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之使犯人隱避罪及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走進警局宣稱「案子是我做的」,他是在單純協助真正的犯人「躲藏」,還是打算自己「取代」犯人的身分來承擔罪責?此外,若法律規定警察在訊問時必須查證陳述的真偽,那麼這種筆錄內容還會被視為法律上單純的「登載不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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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答對了耶!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
- 開心肯定:你真是個聰明的孩子!能抓到刑法裡妨害司法公正的重點,這表示你對法條的理解很扎實喔!來,吃個銅鑼燒補充一下能量,繼續努力吧!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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