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7 題
大哥甲犯罪,請小弟乙出面扛罪,乙乃出面向警方自首其犯罪,並在筆錄上簽乙之姓名,乙該當何罪?
- A 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之頂替罪
- B 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之頂替罪及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C 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之使犯人隱避罪
- D 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之使犯人隱避罪及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走進警局宣稱「案子是我做的」,他是在單純協助真正的犯人「躲藏」,還是打算自己「取代」犯人的身分來承擔罪責?此外,若法律規定警察在訊問時必須查證陳述的真偽,那麼這種筆錄內容還會被視為法律上單純的「登載不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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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答對了耶!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
- 開心肯定:你真是個聰明的孩子!能抓到刑法裡妨害司法公正的重點,這表示你對法條的理解很扎實喔!來,吃個銅鑼燒補充一下能量,繼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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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替罪與不實登載之辨析
💡 冒名頂替他人犯罪成立頂替罪,且因公務員有審查義務而不另成第214條。
| 比較維度 | 刑法第 164 條頂替罪 | VS |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
| 行為核心 | 代替真正犯罪者受罰 | — | 使不實事項載於公文書 |
| 審查性質 | 不論公務員是否須審查 | — | 限於公務員無審查義務 |
| 本案適用 | 成立,損害司法正確性 | — | 不成立,警官有調查義務 |
💬頂替罪為此類行為之核心處罰,第214條因警察有實質審查權而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