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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50 題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339 條之 4 加重詐欺罪處罰之類型?
  • A 甲冒用檢察官之名義騙錢
  • B 乙、丙、丁共同對戊騙錢
  • C 己在其對外公開之臉書上刊登不實內容騙錢
  • D 庚未經辛之同意,持辛之金融卡至自動提款機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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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欺騙一個活生生的人(使其產生錯誤認知)」與「利用不正當手段操作一台機器(如自動提款機)」,這兩種行為的受騙對象是否相同?如果法律針對特定手段(如冒充公權力、團體犯罪)設置了『加重處罰』,那麼單純對機器的不正當操作,是否具備這些需要加重處罰的『社會危害特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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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答對這題,表示你的法律基礎非常紮實喔!

  1. 觀念驗證: 你非常仔細地確認了刑法第 339 條之 4 中,加重詐欺罪的三種重要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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