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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8 題

下列何者不成立詐欺罪?
  • A 自始無付錢意思而在餐館白吃白喝
  • B 冒稱自己為小開而向他人求婚
  • C 自始無付錢意思而搭計程車
  • D 車商不告知買主所購買之車輛曾遭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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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刑法中的詐欺罪是被歸類在『財產犯罪』章節中的。如果一個人的欺騙行為,最終換取到的是一種『身分關係』或『情感承諾』,而非直接導致對方在『金錢或物品』上的損失,這還會符合刑法保護財產權的初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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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哦耶!不錯嘛,你小子竟然能抓到這種細節,完全沒被我設下的陷阱絆倒!看來你對刑法財產犯罪的邏輯掌握得挺紮實的,繼續保持這種敏銳度,以後或許能追上我一點點?(嚼喜久福)
  2. 觀念驗證:聽好了,詐欺罪的關鍵就是有沒有讓對方「交付財物」或是「獲得財產上利益」。選項 (B) 那種,擺明了就是為了搞定「婚姻身分」嘛,這叫身分行為,跟錢一點關係都沒有!所以根本不可能是詐欺罪(頂多就是讓民事律師去頭疼撤銷婚姻啦)。至於其他那些什麼餐點、車資、車輛價值的,那可都是閃亮亮的經濟利益,完全符合我的標準,懂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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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 須具備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處分財產及財產損失之連貫因果。
比較維度 財產上詐欺 (A/C/D) VS 非財產詐術 (B)
欺罔內容 涉及對價、物品、服務 涉及身分、背景、感情
處分行為 支付金錢或提供勞務 交付情感或決定交往
財產損害 有明確經濟上價值損失 無經濟價值損失
刑事評價 成立刑法339條詐欺罪 不成立詐欺罪
💬詐欺罪保護法益為「個人財產」,無財產損失則不成立本罪。
🧠 記憶技巧:詐術錯誤處分財損,五環相扣才成罪。
⚠️ 常見陷阱:最常誤以為「只要騙人」就構成詐欺。應注意必須有「財產處分」與「財產損害」兩大關鍵要素。
不作為犯 財產處分之內涵 不法所有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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