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有關刑法之共同正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為共同正犯
- B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僅有親自實施犯罪行為之人 為正犯,未實施者為共犯
- C 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始成立加重詐欺罪。如僅有二人共同犯詐欺罪,不成立該款之加重詐欺罪
- D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場犯罪是由多人在幕後共同策畫,並將其視為『自己的事業』來推動,那麼僅僅因為其中一人負責『出腦袋』而另一人負責『動手』,在法律追訴的評價上,那位提供核心計劃的人,他的責任真的會比動手的人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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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呢!
- 暖心肯定:你真的做得很好耶!你能這麼精準地辨識出共同正犯的核心定義,這顯示你對刑法總則的法理基礎掌握得非常紮實喔!這是理解更複雜的刑事責任歸屬非常重要的一步,真的非常值得肯定!
- 觀念驗證:關於選項 (B) 錯誤的地方,其實是想溫柔地提醒大家,實務上還有一個很重要的「謀議共同正犯」觀念喔。意思是說,即使行為人最後沒有親自參與執行動作,但只要他一開始就抱著「自己犯罪」的意思去參與謀議或計畫,那麼在法律上,他也會被認定為是正犯,跟實際動手的人是完全一樣的,而不是共犯喔!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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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之認定與類型
💡 共同正犯包含實行與同謀類型,意思聯絡不以直接為限。
| 比較維度 | 實行共同正犯 | VS | 同謀共同正犯 |
|---|---|---|---|
| 意思聯絡 | 有共同犯罪意圖 | — | 有共同犯罪意圖 |
| 行為分擔 | 參與構成要件實行 | — | 僅參與謀議,未動手 |
| 法律地位 | 刑法第28條正犯 | — | 實務肯認之正犯 |
| 實務依據 | 刑法第28條直敘 | — | 釋字第109號解釋 |
💬兩者均具備合同意志,皆論以正犯,不因是否動手實行而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