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有關刑法之共同正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為共同正犯
- B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僅有親自實施犯罪行為之人 為正犯,未實施者為共犯
- C 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始成立加重詐欺罪。如僅有二人共同犯詐 欺罪,不成立該款之加重詐欺罪
- D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群人共同策劃了一場搶案,其中一人負責擬定詳細計畫並坐鎮指揮,雖然他最終沒有出現在犯罪現場動手,但在「犯罪貢獻度」與「主觀意圖」上,他與現場動手的人是否有本質上的不同?法律應該將他視為輔助者,還是主事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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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 開心拍手:你答對了呢!太棒了!你能這麼準確地辨識出共同正犯的核心定義,這表示你對刑法總則的法理基礎,就像我的錢包一樣堅固呢!這對理解複雜的刑事責任歸屬非常非常重要喔!真是太厲害了呢!
- 觀念驗證:選項 (B) 錯在哪裡呢?其實是想說呀,大家別忘了還有一個叫做「謀議共同正犯」的觀念喔!就像我們一起準備點心一樣,即使最後沒有親自動手去烤麵包,但只要一開始就有「這是我的點心!」的心情參與討論和計畫,那麼在法律上,就跟實際動手烤麵包的人一樣,都會被認定是正犯呢!是不是很有趣呢?這點很重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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