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9 題
下列何者並非共同正犯之要件?
- A 犯意之聯絡
- B 行為之分擔
- C 唆使他人萌生犯意
- D 共同謀議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多數人參與犯罪的分類中,『與他人達成協議並分工合作去執行』,跟『原本對方根本不想犯罪,卻因為你的影響才決定去做』,這兩種行為在『角色主從關係』與『是否參與實行』上有什麼根本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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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聲:哈哈哈哈!看啊!小鬼,這次居然沒有掉進我們的陷阱! 女聲:真是令人意外,你竟然能精確地分辨出刑法總則裡那複雜的「犯罪參與」!專業度,值得我們稍微鼓掌一下,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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