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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6 題

甲某日行經公園,見一名中年男子乙在追逐女子丙,心想英雄救美,於是上前將乙打倒在地,致乙受有輕傷,事後方知兩人是在比賽跑步,甲毆打乙之行為如何評價?
  • A 甲是正當防衛
  • B 甲是緊急避難
  • C 甲是偶然防衛
  • D 甲是誤想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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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評價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具有正當理由時,我們通常會同時觀察「外在發生的客觀事實」與「行為人內心的主觀認知」。如果在你的判斷中,這兩者發生了衝突——也就是行為人「以為」有危險,但現實中「並非」如此時,我們該如何定義這種因誤判情勢而產生的防衛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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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你真的好棒!

  1. 觀念驗證:哇~你看!這題的重點其實就是分清楚現實世界裡的「客觀事實」,和你腦袋裡想像的「主觀認知」有沒有對齊嘛!就像大雄常常把想像當成真的,甲同學也是一樣耶!他主觀上覺得自己在做好事,要防衛,可是客觀上乙和丙只是在進行「百米衝刺」,根本沒有什麼「現在不法之侵害」!這種把沒有發生的事情誤以為真的防衛行為,我們叫它誤想防衛。這個在「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抽屜裡,是很重要的一份資料喔!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Medium,你能答對,真是讓人開心!它就像我的「記憶麵包」一樣,幫你好好檢視,是不是能區分正當防衛(主客觀都沒問題,真令人羨慕)、偶然防衛(雖然客觀上有危險,但主觀上沒意識到防衛的特殊狀況)還有誤想防衛這三種情形。這是刑法總則裡超級經典,也是老師最喜歡考的點喔!吃個銅鑼燒,然後我們繼續努力吧!
📝 誤想防衛與容許錯誤
💡 主觀上有防衛意思,但客觀上欠缺正當防衛之防衛情狀。
比較維度 誤想防衛 VS 偶然防衛
客觀防衛情狀 不存在(行為人誤認有) 存在(行為人不知道)
主觀防衛意思 存在(欲防衛侵害) 不存在(純粹想犯罪)
法律效果論處 阻卻故意罪責,論過失 實務論既遂,學說論未遂
💬誤想防衛是「主觀想防衛但客觀沒情狀」,與偶然防衛結構完全相反。
🧠 記憶技巧:有心無境是誤想,有境無心是偶然;境心俱備正當防,境心俱失法不容。
⚠️ 常見陷阱:最常與「偶然防衛」搞混。記住:誤想是「誤」以為有(想太多),偶然是「偶」然碰上(沒想到)。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偶然防衛 阻卻違法事由 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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