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6 題
甲清晨出門,看到有人未經其同意,擅自將車停放在其家門口,甚為火大,於是拿起地上磚塊, 砸破車窗玻璃。孰知,車主乙在車內燒炭自殺,甲的砸車行為,剛好救了乙一命。甲之行為,屬 於下列何者?
- A 誤想防衛
- B 誤想避難
- C 偶然防衛
- D 偶然避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在「客觀事實」上確實化解了某種危險,但他在「主觀心理」上完全不知道有危險存在,甚至只是想做壞事,這種「純屬巧合」的行為,在法律術語中會如何形容這種『偶然』發生的狀態?
偶然避難與誤想避難
💡 客觀存在避難情狀,但主觀上欠缺避難意思。
| 比較維度 | 偶然避難 (Accidental) | VS | 誤想避難 (Putative) |
|---|---|---|---|
| 客觀避難情狀 | 存在 (真的有危險) | — | 不存在 (誤認有危險) |
| 主觀避難意思 | 不存在 (純粹想搞破壞) | — | 存在 (一心想救人) |
| 主流法律效果 | 類推適用未遂犯 | — | 阻卻故意(論以過失) |
💬關鍵差異在於「事實上是否存在避難情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