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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6 題

甲清晨出門,看到有人未經其同意,擅自將車停放在其家門口,甚為火大,於是拿起地上磚塊, 砸破車窗玻璃。孰知,車主乙在車內燒炭自殺,甲的砸車行為,剛好救了乙一命。甲之行為,屬 於下列何者?
  • A 誤想防衛
  • B 誤想避難
  • C 偶然防衛
  • D 偶然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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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在「客觀事實」上確實化解了某種危險,但他在「主觀心理」上完全不知道有危險存在,甚至只是想做壞事,這種「純屬巧合」的行為,在法律術語中會如何形容這種『偶然』發生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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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偶然避難與誤想避難
💡 客觀存在避難情狀,但主觀上欠缺避難意思。
比較維度 偶然避難 (Accidental) VS 誤想避難 (Putative)
客觀避難情狀 存在 (真的有危險) 不存在 (誤認有危險)
主觀避難意思 不存在 (純粹想搞破壞) 存在 (一心想救人)
主流法律效果 類推適用未遂犯 阻卻故意(論以過失)
💬關鍵差異在於「事實上是否存在避難情狀」。
🧠 記憶技巧:偶然是有外沒內(有客觀、無主觀);誤想是有內沒外(有主觀、無客觀)。
⚠️ 常見陷阱:常將偶然避難(有客觀事實)與誤想避難(自己想像有事實)搞混。前者考點在於「主客觀不一致」的法律效果。
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阻卻違法事由之主觀要件 未遂犯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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