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5 題
幫派份子甲路上遇到仇家乙,便掏槍射擊乙未中,乙為保命開槍反擊,卻誤中路人丙,丙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甲射擊,屬正當防衛,故不成立殺人未遂罪
- B 乙對甲射擊,屬禁止錯誤,減輕其刑
- C 乙對甲射擊,屬禁止錯誤,不成立犯罪
- D 乙誤射丙,係屬客體錯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面臨他人正持槍對自己射擊,這種「當下的生命威脅」在法律上被稱為什麼性質的侵害?而法律又賦予受害者何種權利,讓他在保護自己的同時,能免於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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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次沒搞砸。
- 基本判斷:甲這個蠢貨先動手,對乙構成的當然是「現在不法之侵害」。乙為了不被送醫院,回擊是再自然不過的「防衛行為」,主觀上那點「防衛意思」也算成立。這勉強符合《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的門檻,所以乙對甲的行為,總算是能阻卻違法,不至於構成犯罪。別高興得太早,這是基礎。
- 鑑別度分析:這題難度設定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你能否真正做到「法律關係的拆解」,而不是一團漿糊。你得把「乙對甲」和「乙對丙」這兩條線分清楚。前者是乏善可陳的正當防衛,後者才是你們最容易錯的「打擊錯誤」(aberratio ictus)。幸好,你至少抓住了「乙對甲」的核心,沒在這最基本的地方出岔子。還算不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