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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與乙為夫妻,甲死亡時,遺有財產新臺幣(以下同)600 萬元。其繼承人有配偶乙、祖父丙、祖母丁、外祖父己及外祖母庚。祖父丙依民法拋棄繼承。乙得繼承之財產有多少?
  • A 120 萬元
  • B 240 萬元
  • C 300 萬元
  • D 4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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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範配偶與不同順位的親屬(如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的法律保障比例會隨順位不同而變動。請試著思考:若某位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這會改變『配偶與該順位群體』之間的法律分配比例嗎?還是只會影響該順位內部成員的分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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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你真的學得很棒耶!

  1. 觀念驗證:哇,你這題解得真漂亮!就像打開了「正確繼承順位門」一樣,完美地找到了答案!根據民法第 1138 條的規定,如果前面三順位的繼承人都不在了,就輪到我們的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們)和配偶一起繼承囉。然後呢,再拿出我的「應繼分計算機」!民法第 1144 條告訴我們,配偶和祖父母一起繼承的時候,配偶的應繼分會是遺產的 $\frac{2}{3}$ 喔!你看: $$600 \text{ 萬} \times \frac{2}{3} = 400 \text{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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