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關於阻卻違法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B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C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 D 依法令之行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如果該行為是為了完成法律規定的義務,或是基於其職業上的正當範疇,法律會認為這個行為『本身是錯誤的但值得原諒』,還是會認為這個行為『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正當行為』?這兩種判斷方向在法律層次(違法性與罪責)上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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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析「阻卻違法事由」與「罪責層次」的差異,這代表你的刑法三階論(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架構非常紮實,專業基礎相當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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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違法與罪責之區分
💡 區分行為的正當性(違法性)與行為人的可非難性(罪責)。
| 比較維度 | 阻卻違法事由 | VS | 責任減免事由 |
|---|---|---|---|
| 刑法階層 | 第二階:違法性 | — | 第三階:罪責 |
| 法律效果 | 一律不罰 | — | 不罰、減輕或免除 |
| 代表法條 | 刑法 21-24 條 | — | 刑法 18-20 條 |
| 審查對象 | 客觀行為的正當性 | — | 主觀行為人的能力 |
💬阻卻違法事由成立時行為不構成犯罪,罪責事由則僅影響處罰之有無或輕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