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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民法與刑法

第 三 題

甲為地檢署檢察官。某日,甲的妻子乙(不具公務員身分)去參加高中同學會,與高中同學丙閒聊時得知,丙的先生丁為某上市公司負責人,近日被人檢舉掏空公司涉嫌背信罪,正遭到檢察官偵查。兩人在聊天之際赫然發現,負責偵辦丁之案件的檢察官就是甲。丙遂立刻向乙請求,如果乙能說服其丈夫甲給丁不起訴處分,將致贈報酬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乙回家後,直接告知甲這件事,甲本就因為犯罪嫌疑不足打算對丁進行不起訴處分,但又想賺這 100 萬元,遂與乙商量後,由乙與丙接洽交付賄款事宜。事後甲果真對丁為不起訴處分,丙也依約將 100 萬元交給乙。試問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毋庸討論沒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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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之競合,以及「無身分者參與身分犯」之共犯問題。考生應先定性甲為不起訴處分係「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再援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最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及刑法第31條第1項,論述無公務員身分之乙的共同正犯責任及減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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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甲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罪責,以及無公務員身分之配偶乙參與其中之共同正犯認定。 【解析】 壹、甲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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