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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民法與刑法

第 三 題

甲、A同在一間辦公室工作,平日相處不睦,甲出於損人不利己的報復動機,唆使另一同事乙找機會將A工作的重要財物丟棄,乙應允。某日,乙看到A離開座位,將A的隨身碟從其座位取走後,以隨身碟最後可能被如何處置都無所謂的心態,將A的隨身碟順手置入同事B 的公事包內。A下班前發現隨身碟遺失,非常緊張,請同事幫忙在辦公室尋找,卻沒有找到。B回家整理公事包時,發現有一個陌生隨身碟,想起當天辦公室A在找隨身碟的事情,雖不知隨身碟為什麼會在公事包出現,仍在隔日問A是否為其遺失的隨身碟,A確認後非常高興,隨身碟失而復得。試問甲、乙之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論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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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刑法上『意圖』與『客觀構成要件』的精準涵攝。看到這題先想:乙拿走隨身碟是為了據為己有嗎(竊盜罪的不法所有意圖)?如果不是,那乙把隨身碟藏在別人包包裡,算不算毀損(毀損罪是否處罰隱匿或未遂)?最後,根據共犯限制從屬性原則,正犯乙如果不成立犯罪,教唆犯甲的刑責應該如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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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竊盜罪「不法所有意圖」之認定、毀損罪客觀構成要件是否包含「隱匿」及未遂犯之處罰,以及教唆犯之限制從屬性原則。 【解析】 壹、乙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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