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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民法與刑法

第 三 題

三、甲在火鍋店吃火鍋時,看到素有嫌隙的乙在隔壁桌用餐,即向乙口出「垃圾」、「廢物」等語用以洩憤,乙被刺激到受不了,站起來以拳頭揮向甲的臉部。甲雖非刻意引起攻擊,但也早有防備,儘管尚有閃避的空間,仍在乙拳頭即將擊中前,出腳踹向乙的大腿,使乙跌倒在地,造成其多處挫傷。請問甲之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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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重點在於「挑唆防衛(防衛挑撥)」的法律效果。考生應先辨識甲的言語挑釁構成公然侮辱罪,接著重點分析甲面對自己引發的攻擊時,防衛權是否受限(區分意圖式與非意圖式挑唆),並透過題目提示的「尚有閃避空間」,導出甲未盡迴避義務而構成防衛過當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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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口出惡言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甲面臨自己非蓄意挑撥而引發之攻擊,有無正當防衛之適用?是否因未迴避而成立防衛過當之傷害罪? 【解析】 壹、甲口出惡言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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