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民法與刑法
第 三 題
三、甲於某日走路回家時,看見騎樓下有一個路倒的人,於是向前查看,發現該人已經毫無氣息,應已死亡,又發現其褲袋中有一皮夾,因此萌生貪念,將此皮夾拿走後悄然離開現場。其後,甲除了將皮夾內的現金取出花用之外,見皮夾中尚有一張提款卡與一張記載密碼的紙片,乃大喜過望,持該提款卡領出帳戶內的現金一萬五千元。試分析甲的行為在刑法上如何予以評價。(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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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判斷「取走單純路倒死者財物」的定性,釐清死者是否仍具備持有意思與持有能力,進而區分竊盜罪與侵占脫離本人持有物罪之適用;其次,針對「持他人提款卡至ATM領款」之行為,應直接對應刑法第339條之2的特別規定。最後進行罪數競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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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取走非行為人致死之死者身上財物,應論以竊盜罪抑或侵占脫離本人持有物罪?無權使用死者提款卡至ATM領款之刑責為何? 【解析】 壹、甲取走死者皮夾之行為,構成刑法第337條侵占脫離本人持有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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