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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民法與刑法

第 三 題

甲為地檢署檢察官。某日,甲的妻子乙(不具公務員身分)去參加高中同學會,與高中同學丙閒聊時得知,丙的先生丁為某上市公司負責人,近日被人檢舉掏空公司涉嫌背信罪,正遭到檢察官偵查。兩人在聊天之際赫然發現,負責偵辦丁之案件的檢察官就是甲。丙遂立刻向乙請求,如果乙能說服其丈夫甲給丁不起訴處分,將致贈報酬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乙回家後,直接告知甲這件事,甲本就因為犯罪嫌疑不足打算對丁進行不起訴處分,但又想賺這 100 萬元,遂與乙商量後,由乙與丙接洽交付賄款事宜。事後甲果真對丁為不起訴處分,丙也依約將 100 萬元交給乙。試問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毋庸討論沒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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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辨別檢察官甲的職務行為屬性,因其本欲依證據不足給予不起訴,故收受對價屬於「不違背職務收賄」而非「違背職務收賄」。接著,運用刑法第28條與第31條第1項處理無公務員身分的妻子乙與有身分的甲之間的共同正犯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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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本欲為合法之不起訴處分」而收受金錢,應論以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無公務員身分之乙與甲共同謀議並代收賄款,是否成立收賄罪之共同正犯? 【解析】 壹、甲成立刑法第121條第1項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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