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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民法與刑法

第 四 題

甲擔任某豪宅之保全人員,某日從監視器上發現竊賊乙入侵,本欲通報警察,後來仔細一看,發現竊賊乙竟然是自己的弟弟。甲不忍自己弟弟被抓,出於協助的意思,不僅消極的不予制止,並且藉故離開保全辦公室前去便利商店買菸。乙進入豪宅後竊得珠寶一批,放入背包內,正欲離去時,仍然被另一名保全人員丙發現,兩人發生扭打,乙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砍向丙的手臂,丙因傷口太大而不得不鬆手,乙則乘機帶著珠寶順利逃走。試問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毋庸討論沒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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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區別甲、乙兩人之行為分別論罪。對於正犯乙,核心在於「竊盜+為脫免逮捕當場施強暴」,須檢驗是否構成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及第330條加重準強盜罪;對於甲,核心在於「保全身分(保證人地位)+消極不制止」,須探討不作為幫助犯的成立,並運用「共犯過剩」法理,界定甲無須對乙後續突發的暴力行為(準強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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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乙竊盜後為脫免逮捕持刀傷人是否構成加重準強盜罪;甲身為保全消極不制止,是否構成不作為幫助犯,以及對於乙後續的施強暴行為是否需同負罪責(共犯過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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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作為幫助與準強盜
💡 探討保證人地位之不作為助勢,與正犯行為逾越犯意聯絡之判斷。

🔗 準強盜案之論罪與共犯過剩邏輯

  1. 1 前階段:幫助行為 — 甲具保證人地位,以不作為協助乙竊盜,成立幫助犯。
  2. 2 中階段:正犯轉化 — 乙為脫免逮捕施強暴,依刑法329條轉化為準強盜。
  3. 3 後階段:責任切割 — 乙之暴力行為逾越甲之幫助犯意,依共犯過剩理論甲不負責。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甲乙為共同正犯(有犯意聯絡),責任歸屬之判斷差異。
🧠 記憶技巧:先定地位(保證人)、再論助力(不作為)、後斷過剩(正犯逾越不負責)。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甲的「保證人地位」分析,或誤將正犯乙後續的暴力行為一併歸責於幫助犯甲。
保證人地位之類型 加重竊盜罪之加重事由 想像競合與法條競合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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