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民法與刑法
第 四 題
甲在外租屋,為了防盜理由,甲在房間安裝監視器。某日甲的好友A知悉甲因工作因素需出國二週,A向甲商議在其出門期間,借用甲的房間住宿,甲同意但約定A不得帶他人回家,卻忘記告訴A房間有監視器。A不知該房間設有監視系統,在住宿期間常全身未著任何衣物,全裸在房間走動,有日A約同其親密好友B,在甲的房間內共餐,其間A、B二人有親吻行為。甲回家從監視器存檔資料,發現A竟違反約定帶友人回家,甲質問A時,A始知借宿期間,生活日常以及與B的私密親吻行為皆被監視器拍攝,A要求甲將資料刪除,甲認為其為房間使用人,當然可以在自己的住處裝設監視器,只含糊答應,卻沒有積極刪除資料。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評價?(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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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監視器攝錄私密活動」,首先應直覺連結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竊錄罪)的客觀要件(非公開活動、合理隱私期待、無故)。但本題最大陷阱在於題幹明確指出甲「忘記」告知,在主觀要件的審查上,必須敏銳察覺其欠缺「故意」,進而引出刑法不罰過失妨害秘密的結論。最後需補充評價事後「拒絕刪除」行為的法律性質,以展現完整的法學邏輯與體系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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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未告知監視器存在致攝錄A、B私密活動,是否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其事後觀看影像並拒絕刪除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解析】 壹、客觀要件分析:妨害秘密罪之「無故」與「非公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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