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民法與刑法
第 一 題
甲自民國100年7月起受僱於乙,指派至乙出資之 A 藥局掛名負責人藥師,惟一切事務均由乙做決策與處理。甲則支領固定薪資,詎乙租借他人牌照申報健保費用,因此甲以負責人身分被罰處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罰鍰(下稱系爭罰鍰)。甲認為其只是擔任A 藥局掛名負責人,系爭罰鍰應由乙支出,試問甲所受支出 200 萬元之損害該如何向乙主張?(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面對此類借牌/掛名實例題,考生應先審查雙方內部約定之效力(是否違反民法第71條強制規定而無效),排除契約上請求權(如委任、僱傭之損害賠償)後,轉而探討侵權行為請求權基礎。同時,務必點出掛名人本身亦有可歸責事由,須適用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掛名負責人契約違反強制規定無效時,掛名人因實際經營者之違法行為遭處罰鍰,得否依侵權行為向其實際經營者求償?掛名人本身是否構成與有過失? 【解析】 壹、甲不得依僱傭或委任契約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