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民法與刑法
第 二 題
甲乙為好友,甲所經營的燒窯工廠經營不順,急需資金,於是跟好友乙借款二千萬元,約定三年後清償,並以 A 燒窯工廠所有權提供設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乙的二千萬債權,並約定若屆期甲無法償還,由乙取得該 A 燒窯工廠之所有權。三年屆期後甲無法償還借款,乙接續 A 燒窯工廠,並繼續經營該工廠。爾後甲也因病死亡,由其兒子丙單獨繼承,丙繼承 A 燒窯工廠所在的土地所有權。丙要求乙拆屋還地,乙不願。乙丙各能如何主張其權利?(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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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抵押權之「流抵約定」效力,以及因實行流抵約定導致土地與建物所有權分離時,土地使用權之法律關係。解題關鍵在於先確認流抵約定之效力與清算義務,再援引民法第876條(法定地上權)之類推適用或第425-1條(推定租賃關係),論證取得建物所有權人具備合法之土地使用權源,進而阻卻拆屋還地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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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流抵約定之效力與清算義務,以及因實行流抵致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異其主體時,有無民法第876條法定地上權或第425-1條推定租賃關係之適用,進而阻卻拆屋還地請求。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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