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民法與刑法
第 一 題
甲購得屋齡 35 年的 A 屋,遷入前擬先重新裝潢。甲於民國 100 年 1 月 5 日與乙公司簽約,由乙依甲之需求設計裝潢及施工,全部費用包括材料共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甲目前承租的房子將於同年 12 月 31 日到期,甲與乙特別約定,乙應在同年 12 月 15 日前完成全部施工,以便甲即時搬入,不需再承租房子。甲後來發現乙施工遲延,屢次(同年 8 月 21 日、9 月 10 日及 10 月 1 日)催告乙儘快趕工,乙裝潢進度仍緩慢;直至同年 12 月 31 日仍未完成約定之工作,甲被迫繼續租屋,月租金 20000 元。甲雖想解除契約,但遭乙拒絕。乙直至翌年 6 月 5 日始完成工作。請問甲應如何主張權利?(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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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承攬契約之遲延責任。考生應先將契約定性為承攬,接著針對「裝潢施工」判斷是否受民法第502條第2項但書「建築物不得解約」之限制。最後,依據民法第502條第1項及第231條,推導定作人得主張減少報酬及請求遲延期間租金損失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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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針對乙之裝潢施工遲延得否解除承攬契約?若不得或不欲解除契約,得主張何種權利以填補租金損失? 【解析】 壹、甲解除契約之主張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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