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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民法與刑法

第 一 題

一、甲建設公司於民國(下同)76 年間興建銷售某公寓大樓,並由乙營造公司施工建造,丙、丁分別向甲購買相同格局坪數之 A 公寓與 B 公寓,均已於 77 年 1 月交屋。因甲、乙於 76 年 7 月間違反建築法規,致該大樓有混凝土強度不足之重大缺失,惟迄至 91 年 3 月 31 日地震時始顯現大樓傾斜且無法繼續居住之損害結果。丙只好另於他處承租與 A 公寓條件相當之 C 公寓,支出月租新臺幣(下同)兩萬元。丁則因借住親友家,未額外支出租金費用。今丙、丁於 92 年 2 月,除訴請甲乙連帶賠償其各自房屋遭傾斜毀損所受之損害外,丙還主張甲乙於丙獲償上開損害前,尚應賠償其因另租 C 屋每月支出租金兩萬元之損害;丁也主張甲乙於丁獲償 B 屋毀損所受之損害前,尚應賠償其 B 屋遭毀損所受喪失使用利益之損失,亦即相當於每月租金兩萬元之損害。對此,甲乙提出渠等請求已罹於侵權行為之消滅時效,更何況丁現實上未支出租金費用並無損害,資為抗辯。問丙、丁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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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將爭點拆分為「侵權行為10年消滅時效之起算點」與「物之使用利益喪失是否為損害」。針對時效,需辨析「侵權行為時」究竟指加害行為時還是損害發生時(最高法院實務見解為須加害行為與損害均發生始起算);針對損害,則需運用差額假設說與使用利益損害之概念,探討「未實際支出租金(丁)」是否仍受有客觀上相當於租金之使用利益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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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民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之起算點,應自加害行為時起算,抑或自損害發生時起算?
  2. 物之所有權人因物遭毀損而無法居住使用,即使未實際支出替代費用(如租屋),是否仍得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使用利益」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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