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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民法與刑法

第 二 題

甲乙於民國 70 年間結婚,未約定登記夫妻財產制。嗣於 73 年間購買 A 屋,並登記妻乙為所有權人。甲在未經乙同意下,於 103 年 6 月 5 日與丙簽訂 A 屋買賣契約,並私自拿 A 屋所有權狀與乙的印章與丙簽約。乙得知甲未經其同意出售 A 屋後,於同年 6 月 19 日以書面通知丙:「其並未授權給甲,且不同意甲代理出售 A 屋之行為」,惟乙在書面通知寄出後,於回家途中因車禍而死亡。請附理由說明:甲丙間 A 屋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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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三大跨章節概念:首先,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1判斷舊法時期登記於妻名下財產的歸屬(乙所有);其次,判斷甲盜用印章代為簽約的性質屬無權代理(民法第170條),且乙發出拒絕通知後死亡,依民法第95條第2項規定其拒絕承認之效力不受影響;最後,探討無權代理人(甲)繼承本人(乙)時,因本人生前已明確拒絕承認,該契約已確定不生效力,不因發生繼承而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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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舊法時期妻名下財產之歸屬、表意人發出通知後死亡之意思表示效力,以及本人拒絕承認後無權代理人繼承本人時之契約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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