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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民法與刑法

第 一 題

一、A、B 二人合夥經營蚵仔麵線小吃攤,並以 A 為執行業務合夥人,由 A 負責全部的蚵仔麵線經營事宜。某次 A 在煮麵線時,操作爐火不慎,燙傷路人 C,致使 C 受傷。又有一次,A 因為和顧客 D 發生口角,遂在麵線中添加瀉藥,致使 D 身體不適。問:另一合夥人 B,是否必須對 C 及 D 的損害負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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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首先應辨識「合夥事業侵權責任」與「執行職務範圍認定」兩大考點。需探討合夥人相互間是否適用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或類推第28條,並運用「客觀外觀說」涵攝故意犯罪行為(下瀉藥)是否屬於執行職務範疇,最後依合夥之補充連帶責任(民法第681條)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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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合夥組織中執行業務合夥人侵害他人權利時,其他合夥人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合夥人之故意犯罪行為是否屬「執行職務」之範疇? 【解析】 壹、合夥人 B 對 C 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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