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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稅務法規

第 四 題

我國遺產稅可否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請申述之。若某甲死亡,遺產中包含股票,繼承人乙繼承之後,遺產稅尚未繳清前,該股票配發股利(該股利之除權息基準日是在甲死亡之後),對此股利納稅義務人應如何履行其納稅義務?(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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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典型的法規與法理結合實例題。作答時,前半段須精確點出『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之法定要件與防弊限額規定(遺贈稅法第30條與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後半段則須以『繼承之發生時點(死亡時)』為界線,切分遺產與孳息,認定死亡後發生之股利屬繼承人所得應課徵綜所稅,並點出遺產稅未繳清前之處分限制(遺贈稅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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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之要件與限額規定,以及繼承發生後、遺產稅繳清前所生孳息(股利)之定性與納稅義務履行方式。 【解析】 壹、我國遺產稅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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