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稅務法規
第 四 題
我國遺產稅可否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請申述之。若某甲死亡,遺產中包含股票,繼承人乙繼承之後,遺產稅尚未繳清前,該股票配發股利(該股利之除權息基準日是在甲死亡之後),對此股利納稅義務人應如何履行其納稅義務?(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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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兩大核心爭點:第一是『公保地抵繳遺產稅』之條件,需聯想《遺贈稅法》及其施行細則中關於『比例抵繳』與例外『全額抵繳』的防弊規定;第二是『死亡後股利所得之歸屬』,須精確判斷『除權息基準日』在死亡之後,該股利已非遺產,而屬繼承人之孳息,依法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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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之適法性及抵繳額度限制。
- 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稅未繳清前所生之股票孳息(股利),其所得歸屬及納稅義務之履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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