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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0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於民國109年6月13日死亡,由配偶乙及4名子女 A、B、C、D 共同繼承,經國稅局同年12月5日核定遺產總額新臺幣(下同)9,000萬元,其中包括甲於民國70年買進的公共設施保留地2,500萬元、銀行存款為200萬元、未上市股票資產淨值6,300萬元,經核算應納遺產稅300萬元。嗣繼承人於民國110年2月6日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申請日土地公告現值3,000萬元,請問:(未列計算式者不予計分,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實物抵繳的適用要件為何?(3分) (二)本案准予實物抵繳的稅額為何?(2分) (三)本案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其抵繳價值及抵繳限額各為若干元?(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實物抵繳的適用要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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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實物抵繳」的適用要件,應立即聯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作答時需點出三大核心條件:應納稅額門檻、現金繳納困難之客觀狀態,以及法定抵繳標的物與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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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需符合下列法定要件: 【論述】 一、應納稅額標準:應納遺產稅額須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

小題 (二)

本案准予實物抵繳的稅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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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實物抵繳的計算題,首先要聯想到「現金不足繳納」的限制原則。依法規定,准予實物抵繳的稅額上限,為應納稅額扣除遺產中現金及銀行存款餘額後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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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准予實物抵繳之稅額,以應納稅額大於遺產中現金及銀行存款餘額之差額為限。 【解答】 計算:

小題 (三)

本案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其抵繳價值及抵繳限額各為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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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實物抵繳」與「公共設施保留地」,首先確認抵繳價值應以「死亡時的核課價值」為準,不受申請日公告現值變動影響。其次,抵繳限額依現行法規預設採「比例計算」限制,利用應納稅額乘以該公保地占遺產總額的比例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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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實物抵繳之財產價值以核課遺產稅時之價值為準;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限額則依其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之比例計算。 【解答】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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