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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在宴席飲酒過量,離開時將自己的超跑鑰匙交與友人乙,隱約記得有請未喝酒之乙代為開車將自己送回家。乙從沒開過如此拉風的超跑,在高速公路開車時竟無視路上的交通狀況,一路飆速、蛇行甚至遇到車輛不願讓行時,還一路逼車,途中並且因為車距不足,差點發生在前車剎車時,撞上前車的情事。高速公路警察發現乙所駕駛超跑的危險狀態後,將超跑攔下,停車後乙卻趁警察上前盤問的空檔,將甲換至駕駛座,要求意識不是很清楚的甲頂替開車行為,甲認為不能讓乙為了自己而遭到更大麻煩,迷迷糊糊間答應乙的要求,滿身酒味坐在尚未熄火的超跑駕駛座上,在警察盤問時,坦承自己飲酒過量並因此不小心開快車,經酒測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竟高達每公升 0.5 毫克。事後警察依檢視儀器確認乙為道路上的駕駛者,試問甲、乙之行為,依刑法如何評價。(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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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危險駕駛、酒駕認定基準及妨害司法罪之爭點。首先應分析乙的飆車行為是否該當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並討論『教唆他人頂替自己』是否具備期待可能性。其次,必須精準掌握實務對『駕駛』概念的定義,判斷甲坐在未熄火車輛內是否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最後檢驗甲之頂替行為,並結合刑法第19條探討其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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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飆車逼車是否成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乙教唆甲頂替是否成立教唆頂替罪?甲坐未熄火車內是否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甲頂替乙之行為是否成立頂替罪及其責任能力探討? 【解析】 壹、乙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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