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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強制執行法

第 四 題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如債權人或債務人死亡時,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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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強制執行程序中當事人死亡的程序續行問題。考生應區分「債權人死亡」與「債務人死亡」兩種情形,依強執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之承受訴訟規定進行論述,說明對債務人遺產得繼續執行之實務見解,同時須點出民法限定繼承對執行標的之實體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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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當事人(債權人或債務人)死亡時,執行程序是否停止?法院應如何處理其程序之承受或接續? 【解析】 壹、債權人死亡時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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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中當事人死亡之處理
💡 債權人死亡應聲明承受,債務人死亡則依特別規定對遺產續行執行。
比較維度 債權人死亡 VS 債務人死亡
程序是否停止 原則當然停止 依強執11-4不停止
法律依據 準用民訴第168條 強執法第11條之4
承受/接續主體 繼承人聲明承受 繼承人或特別代理人
執行標的範圍 原執行債權 僅限於債務人遺產
💬債權人死亡重在程序主體承受,債務人死亡則重在對遺產執行之連續性。
🧠 記憶技巧:債權死亡要承受,債務死亡續執行;遺產範圍是界限,誤扣固有提異議。
⚠️ 常見陷阱:答題時易遺漏強執法第11條之4對債務人死亡之特別不停止規定,並混淆承受程序與實體限定繼承之抗辯。
第三人異議之訴 選任特別代理人 限定繼承與執行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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