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8年
[獸醫師] 獸醫公共衛生學
第 30 題
屠宰場⾃原場址遷移時,依畜牧法第30條規定,應如何處理?
- A 申請變更登記
- B 重新申請設立
- C 新場址只要在同⼀縣巿仍可繼續使⽤
- D 向所在地縣巿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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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間對衛生與環境影響極大的特種設施要更換地址,從政府管理的角度來看,新地點的排水、防疫與結構是否能直接延用舊地點的審核結果?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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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規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根據《畜牧法》第 30 條規定,屠宰場的設立與場址環境、硬體設備及防疫衛生息息相關。當物理位置(場址)發生遷移時,原有的環評與衛生條件已不適用,因此法律規定必須視為新案,辦理重新申請設立,而非單純的資料變更。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備良好的鑑別度,能區分出學生是否理解「行政登記變更」與「實體設施重新審核」在法律邏輯上的本質差異。
屠宰場遷移規定
💡 屠宰場遷移原址視同新設,必須重新辦理申請設立。
| 比較維度 | 變更登記 | VS | 重新申請設立 |
|---|---|---|---|
| 適用事由 | 僅負責人或名稱變更 | — | 場址遷移或規模擴充 |
| 審核內容 | 基本資料核備 | — | 環境衛生與設施重審 |
| 法律效力 | 原證照延續使用 | — | 視為新案核發新證 |
💬涉及地理位址變動者,法律規定皆須視同新案重新審查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