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_essay 108年 [人資] 人力資源管理、勞工法令

第 六 題

某公司常在員工到職 3 日後,確定員工會繼續上班才加保勞工保險,員工均同意事後加保並簽立同意書,然而某位新進員工在上班的第 2 天即因執行職務死亡。經查,該員的勞保年資累計有 15 年,平均投保薪資為 4 萬元,其配偶與子女要求公司負責賠償相關費用。請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說明該公司應負之責任,並論述該員眷屬如申請一次性賠償,可獲得之項目、金額及其給付理由。(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64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思路引導 VIP

說明到職當日加保的強制性(勞保條例第11條),即使員工同意延後加保亦無效;指出雇主未依法加保應負擔的賠償責任(勞保條例第72條);計算因職災死亡可申請的勞保給付項目(喪葬津貼5個月+遺屬津貼40個月,勞保條例第64條),並計算具體金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公司應負之責任: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強制加保規定之勞工,其雇主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勞保局);其保險效力自通知之當日起算。此為強制規定,違反者,依同條例第72條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處以罰鍰外,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本案中,該公司雖與員工簽立到職3日後才加保的同意書,但因違反強制規定,該同意書無效。員工於到職第2天發生職災死亡,因公司尚未為其辦理勞保加保,導致遺屬無法向勞保局請領勞保死亡給付,此給付損失依法應由雇主(該公司)全額賠償給勞工遺屬。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勞動基準法與勞資關係:法令、實務與爭議處理
查看更多「[人資] 人力資源管理、勞工法令」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