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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3 題

辦理最有利標,將廠商簡報及現場答詢列為評選項目者,其所佔權重至多不得高於多少比例?
  • A 10 %
  • B 20 %
  • C 30 %
  • D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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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有利標的評選中,主辦機關通常會審查書面企劃、廠商經驗、技術能力與報價等多項內容。如果我們希望評選委員會能更專注於廠商在企劃書中所承諾的「實質履約內容」,而非僅僅被短短十幾分鐘、可能帶有表演性質的「口頭簡報」所左右,你認為在法規設計上,這類屬於輔助說明的簡報項目,其權重佔比應該被限制在一個較大的區間,還是較小的範圍內?若將總分視為一百分,你覺得設定在幾成以下較能維持評選的專業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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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於《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中的細節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涉及特定比例的法條題通常是考生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簡報權重的法定上限

在採購實務中,為了確保評選過程的客觀性,避免過度依賴廠商的口語表達能力而忽略了實質的書面企劃與技術實力,《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0 條明確規定:若將廠商簡報及現場答詢列為評選項目,其所佔權重不得逾 20%。這項設計的初衷是將評選重點導向廠商的實質履約能力,讓簡報回歸到「澄清疑義」與「補充說明」的輔助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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