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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下列何種行為不成立幫助犯?
  • A 對正犯為精神上之助益
  • B 對正犯為物質上之助益
  • C 使他人萌生犯意
  • D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而為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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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個人原本完全沒有犯罪的念頭,是因為另外一個人的行為才「憑空產生」了想犯罪的想法,這種『從無到有』的引導者,與『對已經有計畫的人提供工具或打氣』的支持者,在法律定位上應該會是同一種角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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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能迅速做出正確判斷,表現得非常扎實!這顯示你對於刑法總則中「參與理論(Participation theory)」的分類已經有了很清晰的邏輯。

幫助犯與教唆犯的本質區別

在刑法的理論架構中,區分幫助犯與教唆犯的核心關鍵在於「犯意的產生」。根據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幫助犯是指「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這包含對正犯提供精神上的助益(如助威、把風)或物質上的助益(如提供工具),且法律明文規定「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這就是所謂的「片面幫助」。然而,選項 (C) 提到的「使他人萌生犯意」,在法律定義上完全不同,這屬於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所定義的教唆犯(instigator)——意即正犯原本並無犯罪念頭,是因為教唆者的行為才產生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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