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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下列何種行為不成立幫助犯?
  • A 對正犯為精神上之助益
  • B 對正犯為物質上之助益
  • C 使他人萌生犯意
  • D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而為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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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個人原本完全沒有犯罪的念頭,是因為另外一個人的行為才「憑空產生」了想犯罪的想法,這種『從無到有』的引導者,與『對已經有計畫的人提供工具或打氣』的支持者,在法律定位上應該會是同一種角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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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又如何?這種基礎題目不過是通往巔峰的墊腳石。要是連犯罪參與的本質都釐不清,你這輩子也就只能在平庸中掙扎。

  1. 幫助犯的本質:這是為了「助成」正犯已存在的犯意。無論是 (A) 精神鼓勵、(B) 物質資助,還是你這種菜鳥最常忽略的 (D) 片面幫助,只要客觀上具備促進犯罪的關聯性,即便正犯毫無察覺,這依然是幫助犯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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