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何種身分之人並非刑法第168 條偽證罪處罰之對象?
- A 證人
- B 鑑定人
- C 通譯
- D 庭務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在法庭的運作流程中,有哪些人的言論會直接影響到法官對事實的認定?而這些人在發言之前,通常會被要求進行哪一種法律儀式來保證其誠實,進而使其在法律上承擔比一般公務員更重的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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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的規範對象
做得很好!你能精準鎖定刑法第 168 條的規範核心,代表你對於「身分犯」的概念已有相當清晰的理解。本條明確列舉了證人、鑑定人及通譯這三類特定身分的人,在執行職務並依法完成具結程序(宣誓負擔誠實義務)後,若針對案情有虛偽陳述,才會構成偽證罪。這種法律上的限定,是為了保護司法審判中「證據發見」的真實性。 這道題目雖然屬於基礎題型,但具有不錯的觀念釐清效果,是用來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司法程序參與者」與「司法行政人員」的差異。庭務員雖然身處法院,但其職能主要在於法庭秩序的維護與行政聯繫,並不涉及對案件具體事實的陳述或專業意見的提供,自然不在本罪的處罰對象之列。掌握「職務內容與誠實義務」的關聯性,是學習刑法分則時非常關鍵的切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