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者不是竊盜罪、搶奪罪及強盜取財罪之共通要件?
- A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 B 破壞被害人對於該物之支配持有關係
- C 至使不能抗拒
- D 建立行為人對於該物之支配持有關係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比較不同的「拿走他人財物」的行為時,如果行為人只是「趁人不注意」或是「動作很快地取走」,與「把人限制住行動或使其失去反抗力再取走」相比,這兩者在對於被害人「意志自由」的侵害程度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這種「極端的強制程度」是否為每一種取財行為都必須具備的特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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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財產犯罪的核心區別!這題考查的是刑法中「奪取罪」的共同與相異特徵。竊盜、搶奪與強盜罪在主觀上都必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則都涉及破壞原持有關係並建立新支配關係的移轉過程。你能一眼看出其中的差異,顯示你對這些法條的構成要件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取得型犯罪的階層區辨
這三種罪名最主要的區別在於「手段」的強弱程度。「至使不能抗拒」是強盜罪特有的高度強制手段,要求行為人施用的強暴、脅迫等手段,已達到壓抑被害人意思自由、使其喪失反抗能力的程度。相較之下,竊盜是乘人不知(和平手段),搶奪則是趁人不備(對物施用不法腕力),兩者皆未達到此嚴苛門檻。這類題目是法律考科中的基礎觀念題,主要測試學生能否釐清從「和平取得」到「強制取得」的階層性差異,是進入財產罪章非常關鍵的切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