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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1 題

甲騎機車搭載乙尋找作案目標,看見丙獨自一人走在路旁,便趁丙不及防備,由乙出手拉扯丙左肩背包,得手後迅速離去。甲、乙二人上述行為係犯下列何罪?
  • A 竊盜罪
  • B 強盜罪
  • C 恐嚇取財罪
  • D 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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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分析一個財物被取走的案件時,如果行為人採取的方式是「公然」且「直接對物品施加外力」,但並沒有對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進行「禁錮或威脅到無法抵抗」的程度,你認為這種介於「偷偷摸摸」與「暴力壓制」之間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應該如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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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這屬於「搶奪罪」的範疇,代表你對財產犯罪中各罪名的「行為態樣」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

搶奪罪的法源與核心辨析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行為人施暴對象的程度。根據刑法第32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法律實務上,搶奪罪與強盜罪最大的差別,在於搶奪是「趁人不及防備」而公然掠取,雖然對物施加了暴力,但尚未達到「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本題中乙趁丙不備出手拉扯背包,正是典型的搶奪行為;而甲、乙兩人具備犯意聯絡與行為分工(一人騎車、一人動手),依據共犯理論,兩人皆構成搶奪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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