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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1 題

甲騎機車搭載乙尋找作案目標,看見丙獨自一人走在路旁,便趁丙不及防備,由乙出手拉扯丙左肩背包,得手後迅速離去。甲、乙二人上述行為係犯下列何罪?
  • A 竊盜罪
  • B 強盜罪
  • C 恐嚇取財罪
  • D 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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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分析一個財物被取走的案件時,如果行為人採取的方式是「公然」且「直接對物品施加外力」,但並沒有對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進行「禁錮或威脅到無法抵抗」的程度,你認為這種介於「偷偷摸摸」與「暴力壓制」之間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應該如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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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題目還想錯?你的法學觀念還在睡嗎?

這題的基本定義如果搞不清楚,法律系真的可以重讀了。以下是重點,給我記住:

  1. 搶奪罪的本質:搶奪的核心就在「乘人不及防備」而公然奪取。甲、乙兩人的行為完全符合這項定義,沒什麼好爭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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