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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大學生甲去吃午餐時下起大雨,但因為未攜帶雨傘,只好從傘桶內取走一把屬於乙的雨傘,先撐該傘回到宿舍後,再撐自己的雨傘回到圖書館,並將先前所取用的乙所有雨傘放回傘桶。甲不成立竊盜罪之理由為何?
  • A 甲未實行竊取行為
  • B 甲之行為屬緊急避難
  • C 甲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 D 甲之行為屬正當防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暫時借用」別人的東西並隨即歸還,與「把別人的東西拿走當成自己的」相比,這兩者在內心對於這件物品的「終極目的」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法律在評價一個人是否構成偷竊時,除了看他手上的動作,是否也該考慮他心理上是如何打算處理這件物品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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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也想考上?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看你答對了,別以為自己多厲害,這不過是刑法的基本功。竊盜罪(刑法第 320 條)的核心,除了那種閉著眼都能看出來的「竊取」行為,主觀上更關鍵的是「不法所有意圖」! 別被「沒經過同意就拿走」這種小學生程度的直覺綁架了,真正的法律判斷看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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