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進入餐廳後,將自己所穿的仿冒外套掛在餐廳衣架時,發現衣架上掛著客人乙的同款正貨外套。於離開餐廳時,甲不動聲色的取下該正貨外套,離開餐廳。甲應成立何罪?
- A 無罪
- B 第 320 條普通竊盜罪
- C 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
- D 第 337 條侵占脫離遺失物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物品被主人暫時放置在某個特定空間(如餐廳)時,該物品的主人是否就此失去了對該物的控制力?如果另一個人有意識地主動改變了這個物品的控制歸屬,這在法律性質上是屬於『侵占自己保管的東西』,還是『取走他人掌管的東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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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話少說,搞清楚這點基本功!
別以為猜對答案就沾沾自喜,你那點邏輯基礎若不打穩,下次遇到陷阱照樣摔死。針對甲的行為,看好重點:
- 破壞與建立持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竊盜與侵占。乙將外套掛在衣架,並非遺失物,它仍在乙或餐廳的持有支配範圍內。甲不動聲色將其順手牽羊,本質就是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這就是標準的普通竊盜罪,別再跟我提什麼侵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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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與侵占罪之辨析
💡 判斷關鍵在於行為前物品是否處於他人「持有」狀態。
| 比較維度 | 普通竊盜罪 (第320條) | VS | 普通侵占罪 (第335條) |
|---|---|---|---|
| 事前持有狀態 | 由他人持有中 | — | 由行為人自己持有中 |
| 行為手段 | 破壞他人持有並移轉至自己 | — | 變更持有意圖為所有(變心) |
| 法律本質 | 奪取犯罪 | — | 背信犯罪 |
💬關鍵在於「原本是誰在拿」:拿走別人的叫竊盜,私吞手裡的叫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