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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進入餐廳後,將自己所穿的仿冒外套掛在餐廳衣架時,發現衣架上掛著客人乙的同款正貨外套。於離開餐廳時,甲不動聲色的取下該正貨外套,離開餐廳。甲應成立何罪?
  • A 無罪
  • B 第 320 條普通竊盜罪
  • C 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
  • D 第 337 條侵占脫離遺失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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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物品被主人暫時放置在某個特定空間(如餐廳)時,該物品的主人是否就此失去了對該物的控制力?如果另一個人有意識地主動改變了這個物品的控制歸屬,這在法律性質上是屬於『侵占自己保管的東西』,還是『取走他人掌管的東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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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話少說,搞清楚這點基本功!

別以為猜對答案就沾沾自喜,你那點邏輯基礎若不打穩,下次遇到陷阱照樣摔死。針對甲的行為,看好重點:

  1. 破壞與建立持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竊盜與侵占。乙將外套掛在衣架,並非遺失物,它仍在乙或餐廳的持有支配範圍內。甲不動聲色將其順手牽羊,本質就是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這就是標準的普通竊盜罪,別再跟我提什麼侵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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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盜罪與侵占罪之辨析
💡 判斷關鍵在於行為前物品是否處於他人「持有」狀態。
比較維度 普通竊盜罪 (第320條) VS 普通侵占罪 (第335條)
事前持有狀態 由他人持有中 由行為人自己持有中
行為手段 破壞他人持有並移轉至自己 變更持有意圖為所有(變心)
法律本質 奪取犯罪 背信犯罪
💬關鍵在於「原本是誰在拿」:拿走別人的叫竊盜,私吞手裡的叫侵占。
🧠 記憶技巧:偷別人的叫竊盜,吞手上的叫侵占,撿地上的叫脫離。
⚠️ 常見陷阱:容易將掛在餐廳衣架等公眾場所的物品,誤認為「遺失物」而誤選侵占罪。
持有與所有之區別 業務侵占罪 侵占脫離持有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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