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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關於刑法第 325 條搶奪罪與第 328 條強盜罪的區分,按照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 A 只要施加強暴與脅迫的不法腕力就構成第 325 條搶奪罪
  • B 乘人不備的不法腕力未達到不能抗拒程度,就只能構成第 325 條搶奪罪
  • C 乘人不備使其不知抗拒構成第 328 條強盜罪
  • D 未使用不法腕力,只要公然乘人不備而為之就會構成第 328 條強盜罪

思路引導 VIP

當行為人為了取得財物而對被害人施加外力時,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需要根據被害人「當下反抗的可能性」來畫出一條紅線,這條紅線應該如何定義,才能區別出行為對被害人自由意志的侵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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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與強盜的關鍵界線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實務上區分這兩項罪名的核心標準!這題的關鍵在於不法腕力的強度以及被害人的抗拒狀態。實務見解長期以來認為,「搶奪罪」的本質在於「乘人不備」,也就是在被害人來不及防備的情況下,對「物」或「人」施加不法腕力。雖然行為中包含了暴力的成分,但重點在於這種力量尚未達到使被害人陷入「不能抗拒」的程度。一旦行為人施用的強暴、脅迫手段已經強烈到足以抑制被害人的意思自由,使其在法益受侵害時無法反抗,法律評價便會由搶奪罪轉為更嚴重的強盜罪。

實務觀念的應用與難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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